汇聚业界智慧 服务国家战略 | 《“一带一路”投资建设运维合同仲裁机构选择》课题在南宁启动
作者:微信文章2026年3月7日,《“一带一路”投资建设运维合同仲裁机构选择》课题启动会在广西南宁成功举办。本次课题研究由广西法学会建设法学研究会、香港一帶一路建投研究院、广西大学法学院、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四家单位共同承接与推进。来自重庆、广西、贵州、湖南、吉林、江苏、山东、山西、陕西、上海、浙江等全国11个省(区、市)法学会工程法学研究会、知名高校、律所的近30位权威专家、学者与实务精英齐聚绿城,共同擘画服务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提升我国企业海外投资争议解决能力的新蓝图。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学会研究部副主任雷保军出席会议并致辞。
当前,我国已成为全球第三大对外投资国,“一带一路”建设成果丰硕。然而,复杂的国际环境与差异化的东道国法律体系,使我国企业在面对投资争议时,常因国际仲裁“游戏规则”长期由西方主导而陷于被动。如何从“规则接受者”转向“规则制定者”,掌握争议解决主动权,成为亟待破解的难题。
正因为如此,就在正在召开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天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部教授、国际工程管理学院院长张水波呼吁尽快编制出台中国标准《“一带一路”投建营合同》示范文本,为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而本课题作为《“一带一路”投资建设运维合同(示范文本)》(3.0版)编制工作的重要分课题,旨在系统研究仲裁机构、仲裁地、仲裁语言等核心要素的科学选择策略,为我国企业量身打造一套专业、有利、可操作的合同条款“工具箱”,守护国家海外经济利益。
启动会上,课题牵头人、香港一帶一路建投研究院院长朱树英以一个发人深省的案例切入主题。他回顾了上世纪九十年代美国投资方在江苏常州热电厂项目中的仲裁困局:因合同约定适用中国法律却在伦敦仲裁,且需将浩如烟海的中文工程资料全部翻译认证,导致1200万美元的争议无法进入仲裁程序,最终以50万美元和解草草收场。“一个不可操作的仲裁条款等于没有仲裁条款。”朱树英指出,三十年前是中国承包商被迫接受不利条款,三十年后,已成为“一带一路”主要投资方的中国企业,却可能成为新的“被动方”。他强调,投资方选择项目所在国或法律体系相近地区的仲裁机构本是国际惯例,课题的目标就是要通过扎实研究,将这一合理原则用中国标准固定下来,写入示范合同,并推动中文作为仲裁语言之一,从根本上改变结构性被动局面。
上海市法学会副会长、上海市律师协会会长、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主任邵万权在发言中重点阐述了课题研究的具体措施与系统支持。他强调,本课题研究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和实务导向,研究成果要最终能转化为企业“看得懂、用得上、有底气”的合同条款。他同时表示,以上海市法学会、律师协会为代表的专业组织将全力为课题研究提供支持,协调长三角乃至全国的学术与实务资源,形成研究合力,确保课题成果既具有理论高度,又具备强大的实践生命力。
广西大学法学院院长、广西建设法学研究会会长许光耀在发言中阐述了课题研究对广西乃至中国—东盟区域仲裁事业发展的深远意义。他表示,课题研究不仅服务于企业“走出去”,也是构建中国特色、国际认可争议解决体系,将广西乃至全国打造为涉外民商事纠纷解决优选地的重要契机。他提出应从制度创新、平台建设、人才培养、国际交流四个维度协同发力,特别是深化与东盟国家的仲裁合作。
会议还深入探讨了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协同。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副会长刘桂明解读了将于2026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事调解条例》。他指出,该条例的颁布标志着商事调解从“政策推动”迈向“制度化”发展新阶段,未来将与诉讼、仲裁、公证等机制深度融合,为企业提供更高效、灵活的争议解决方案。
上海市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课题负责人宋玉祥通报了总课题的起草进展,并对本分课题研究成果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江苏省法学会工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孙宁连则从国际投资仲裁的角度,分析了其为企业“走出去”保驾护航的机制优势。广西大学法学院阳东辉教授就本课题的研究进行发言。
在研讨环节,陕西、山西、重庆、吉林、山东、湖南、贵州等地法学会工程法学研究会的负责人相继发言,分享了各地经验并提出了宝贵建议。会议最后,主持人袁海兵宣读了《关于筹建中国法学会工程法学研究会的联合倡议书》,标志着全国工程法学研究力量将迈向更紧密的协同合作。
本次课题启动会汇聚了国内工程法与仲裁领域的顶尖智慧,明确了研究方向,凝聚了广泛共识。研究成果有望为我国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筑牢法治“防火墙”,为增强我国在国际商事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贡献关键的“中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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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建纬品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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