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发表于 2025-12-29 12:38

AI创作也会侵权?从判决案例看人工智能应用的“三条红线”

作者:微信文章
“我只是用了AI工具,为什么算我侵权?”

当人工智能成为创作“画笔”,法律如何界定侵权边界?2025年6月,北京通州法院对一起利用AI“图生图”技术侵犯著作权案作出刑事判决(案号:(2025)京0112刑初558号),首次明确:未经许可用AI“图生图”复制他人作品,即使经过技术处理,仍构成侵权复制品。这起案件不仅敲响了AI创作者的警钟,更揭示了一个核心规则:技术不是免责声明,独创性才是法律的通行证。



案件背景


2024年3月至7月,被告人姚某渊等人在电商平台销售拼图产品,其操作流程看似“创新”:


导入原图:将权利人(苏州某图书公司及个人创作者)的美术作品导入AI软件;

参数复制:统一设置“图生图”参数,批量生成相似图片;

选择最像:从生成结果中挑选与原图“最相似”的版本;

制成拼图:将侵权图片印制为实体拼图销售,非法获利27万余元。


表面看,AI生成的图片“非完全相同”,但法院对比发现:侵权图片与原作的轮廓、构图、线条、元素分布等核心要素高度一致,仅存在极细微差异,构成“实质性相同”。



AI“再创作”的图片是否具有独创性?

法院从著作权法原理出发,给出了清晰答案:

1.独创性=独立完成+创造性表达


独立性缺失:侵权图片完全依赖原作输入,未脱离原作的表达框架;



创造性微弱:仅通过参数设置和简单选择,未对生成结果进行优化或二次创作,智力贡献“微乎其微”。


2.技术工具不改变侵权本质

法院强调:“改变载体或呈现方式,但未改变独创性表达的,仍属复制”。将侵权图片制成拼图,仅是载体变化,原作的独创性表达被完整保留。

3.刑事入罪标准明确

违法所得数额27万元,符合《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解释》(法释〔2025〕5号)第13条“其他严重情节”,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AI创作的三条“红线”

此案为AI应用划定了清晰边界,创作者需警惕:

🔴红线1:参数化“一键生成”=高风险复制

若仅通过调整参数批量生成与原作相似的内容,未注入个性化智力劳动,即可能被认定为侵权复制品。

🔴红线2:选择“最像原图”的结果=主观恶意

被告人特意挑选“最相似”图片的行为,被法院视为“复制发行”的直接证据,加重了侵权认定。

🔴红线3:改变载体≠改变性质

将AI生成的侵权内容用于实体产品(如拼图、T恤)、数字藏品等,均属于“复制发行”,需承担民事甚至刑事责任。



如何安全使用AI“图生图”?

技术本身无罪,但使用方式决定风险。结合本案,我们提出三条合规路径:

✅深度二次创作:注入独创性表达


对AI生成结果进行实质性修改(如重构构图、重塑元素、融合多风格),形成区别于原作的独创表达;



保留创作过程记录(如修改日志、草稿),证明智力投入。


✅避免“复制式提示词”


禁用“模仿某画家风格”“生成与某作品相似的图片”等指令;



改用开放式提示(如“以星空为主题,融合赛博朋克元素”),降低与特定作品的关联性。


✅严格版权审查


使用AI工具前,确认训练数据是否包含未授权作品(部分工具已提供版权过滤功能);



对生成结果进行“实质性相似”比对,必要时咨询法律意见。


合规使用AI,不是限制创新,而是保护真正的创新。唯有尊重原创、注入智慧,才能让技术成为创作的翅膀,而非枷锁。

END

风险提示

本文案例源自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判决,但法律适用需结合具体场景。AI创作涉及复杂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知识产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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