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爱免费 发表于 2025-12-20 17:05

AI画作侵权获刑!两起案例对比揭开数字时代著作权保护新困境

作者:微信文章
随着AI技术深度融入生活,生成式AI的崛起让著作权侵权形态发生深刻变革。技术性、隐蔽性、规模性兼具的AI侵权给著作权保护带来了全新挑战。今天,我们通过两个典型案例,拆解画作侵权的认定逻辑,了解AI时代著作权保护的新边界。

划重点!

这张流程图帮你梳理好了文章结构,跟着走不迷路~



01

两则侵权案例

【传统画作侵权】

叶永青抄袭案



比利时艺术家克里斯蒂安·西尔万自上世纪80年代起,创作了以“鸟、鸟巢、鸟笼”等元素为核心,方格结构、涂鸦风格为特色的系列美术作品,并于1990年发表相关画册。中国艺术家叶永青自上世纪90年代初接触西尔万作品后,未经许可对涉案作品进行修改,未注明原作者及出处便署名自己,还通过复制、展览、发行等方式获利,侵害了西尔万的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等多项权利。

判决结果: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叶永青停止侵权行为,在《环球时报》发表致歉声明,赔偿西尔万500万元;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图片来源于网络

【AI画作侵权】

“微调”原作案

2024年3月至7月,罗某下载多幅网络美术作品,指导姚某指使AI画师利用“图生图”功能,仅对原作调整局部颜色、线条等细节,刻意保留核心独创元素,规避侵权风险。随后,罗某通过其控制的电子商务公司,将这些AI生成图制成拼图,由姚某等人通过电商店铺销售,短短数月售出3000余件,非法获利27万余元。插画师张某发现原创作品被侵权后报案。

判决结果:涉案电子商务公司犯侵犯著作权罪,罚金10万元;罗某、姚某各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6万元;王某、李某各判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2.5万元;涉案财物及违法所得依法没收。



图片来源于法治进行时

02

传统侵权与AI侵权

的判定逻辑

传统画作侵权(叶永青案)

叶某是否接触涉案权利画作:
侵害著作权的构成要件为接触加实质性相似,接触是侵害著作权的构成要件之一。

接触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作品未发表但有证据证明叶某实际接触了该作品,二是作品已发表,处于公之于众的状态。

本案中,西某提交包含涉案权利作品的画册作为创作完成并发表的证据,叶某亦认可于1993年接触过涉案权利画作,故满足侵害著作权认定的接触要件。

美术作品中的思想与表达及区分:
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是对作品中作者独创性表达的保护,即思想或情感的表现形式,不包括作品中所反映的思想或情感本身。

实质性相似判断:
对比作品中作者的选择、取舍、安排、设计等,叶永青作品对西尔万核心独创元素的复刻,构成实质性相似。

有关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认定:
根据法院判决,叶某的部分被诉侵权画作侵害了西某针对涉案权利画作而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叶某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AI画作侵权(北京首例AI侵权案)
●当抄袭者变成“一串代码”,法官该如何考量………

刑事入罪标准

本案系北京首例AI侵犯著作权刑案,以设定AI参数生成相似图作案,区别于传统复制,且AI技术前沿。仇怡然指出,侵犯著作权罪需“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许可复制发行”,本案判决以严罚强化版权保护。其明确AI不影响“复制”认定,依著作权法,涉案图与原作核心一致,属刑法意义上“复制”。

独创性判断

被告人仅对原作做细微修改,未投入实质性智力劳动,AI生成图未形成新表达,完整保留原作品核心独创元素,不具备独创性。

接触与主观故意

被告人自行下载原作,明确要求AI生成图与原作“基本相同”,主观侵权意图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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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AI侵权为何更难认定

传统画作侵权

各环节均有实体证据支撑:




侵权细节上,该案的一审判决书正文长达126页,其中第12页至第86页,均引用了西尔万方提交的有关侵权画作与原作的细节对比及涉及抄袭的证据陈述。

举证难度低,证据获取方便:




原告西尔万只需举证两点便可形成完整证据链:




一是证明自身对涉案画作的著作权。

二是证明叶永青作品与自己的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




涉案侵权作品均为传统绘画,二者在核心元素和整体风格上高度重合,这种视觉层面的相似性通过专业艺术鉴定能清晰佐证。




西尔万的作品有欧美多地展览、画廊展出记录,可通过画廊档案、展览画册等获取著作权证据。叶永青的侵权作品曾举办个人画展、参与拍卖,相关画作影像、拍卖公告、成交记录等均为公开可查的资料。

专业化壁垒低,判定逻辑易理解:




案件核心是判断两幅绘画作品的相似度,绘画作品的相似度判断基于视觉呈现和艺术表达,相关鉴定标准和方法在艺术和司法实践中均较为成熟。




法院遵循传统著作权侵权的判定思路,先确认原告西尔万的著作权合法有效,再对比双方作品的表达元素,认定叶永青作品对涉案核心独创元素的复刻构成实质性相似。

AI画作侵权

是否构成作品:




依据《著作权法》第三条,作品需满足含“独创性”在内的四要件,即具有独创性、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创作、能以一定形式表现、属于智力成果。其中“独创性”是核心必要条件,而审查独创性的关键创作者在创作中是否投入了实质性智力劳动,也就是AI生成内容能否构成作品,关键在于人类是否施加了创造性控制与贡献。




经调查,被告人利用AI“图生图”功能,仅做细微修改,无实质性创造性操作。比对确认AI仅改动非核心细节,未形成新表达,完整保留原作品核心独创性元素。

侵权行为技术化隐蔽,需借助技术工具:




此类侵权以AI技术为载体,通过“微调式”修改规避侵权认定,行为隐蔽性强。

AI侵权风险贯穿数据输入与输出全流程:

①输入阶段,AI模型预训练需海量数据,未经授权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数据、数据库或“孤儿作品”进行训练,可能侵犯复制权、改编权;

②输出阶段,AI生成内容若与原作品实质性相似,或应用户要求模仿特定作者风格越过合法界限,均可能构成侵权。针对该类新型侵权,司法机关需借助技术工具开展取证工作。

证据获取门槛高,举证艰难:

其一,AI生成过程证据难留存。被告人通过“图生图”生成侵权图片,操作痕迹多留存于电脑后台,易导致关键证据灭失;
其二,侵权主体关联证据难固定。涉案行为涉及AI画师、电商公司、销售人员等多个主体,涉案拼图的生产、销售链条中,部分环节的电子数据分散,需跨平台调取交易记录、物流信息等,协调成本高;
其三,涉案AI工具还涉及开源软件。相关技术底层信息和使用记录的获取需软件提供方配合,而开源软件的管理松散性,以及追溯生成过程中的权利归属和操作痕迹,进一步增加了证据调取难度。

原告需证明AI生成的拼图图案与自己的原创作品核心表达一致,但被告人“微调式侵权”中对原图细节的修改,需区分是合理借鉴还是侵权,界限模糊。同时还需举证被告人使用AI生成图片时未投入实质性智力劳动,而AI创作涉及提示词设置、参数调整等环节,需要结合AI技术原理举证,远超传统著作权纠纷的举证范畴。

判定逻辑专业壁垒化:




本案中,法院需先界定被告人对AI生成结果的创造性贡献程度,最终认定被告人仅通过预设参数生成图片,未投入实质智力劳动,才将生成图认定为与原作实质性相同。




案件还涉及单位犯罪的认定,需区分公司意志与个人行为,查明违法所得是否用于公司经营等,判定过程不仅要考量著作权相关规定,还需结合AI技术特性和单位犯罪构成要件综合判断,逻辑链条更复杂。

04

学界争议焦点



争议点一:

AI生成内容的“独创性”认定标准

“独创性”作为著作权保护的核心要件,在AI生成内容面前陷入了定义困境。学界围绕AI生成物是否满足独创性要求,形成了不同的阵营,其分歧直接影响着AI内容能否获得著作权保护。

观点一

AI生成内容原则上不具备独创性,除非人类作出实质性、决定性贡献。在此类案件中若忽视机器的核心贡献,可能导致独创性标准被稀释。

观点二

提出“独创性”本质是价值判断工具而非事实推导结果,AI生成内容的供给量远大于实际需求,需提高创造标准,进而否定其独创性。

争议点二:

AI训练数据的“合理使用”边界

观点一

合理使用是应对 AI 机器学习的最优解,应将数据训练纳入其中。

观点二

反对简单将机器学习归入合理使用,主张法定许可为更优折中方案。

观点三

主张合理使用需结合具体情形严格审查。

争议点三:

AI侵权的责任主体认定

AI侵权发生后,责任该由谁承担?是AI使用者、服务提供者,还是技术支持者?学界围绕责任主体的认定形成了多元观点,核心分歧在于谁对AI侵权风险具有控制力、受益权与预防能力。

观点一

认为AI本身不具备法律人格与责任财产,不能作为独立责任主体,核心责任主体是AI使用者。

观点二

提出三元责任主体架构,认为AI侵权责任应由用户、服务提供者、技术支持者共同承担。

观点三

认为AI服务提供者掌握技术与信息优势,应承担主要责任,而使用者仅在存在过错时承担相应责任。

05

学者采访

为了更深入解析AI时代著作权保护的核心争议与实践难题,我们特别采访了文化安全方向博士生袁莎莎,她从专业视角出发,阐释了对AI侵权的认定逻辑、法律适配及行业治理等问题的见解。



在北京首例AI侵权案中,侵权人仅借助AI开展细微修改操作,此时AI本质上仅承担修图工具的功能。该案的裁判逻辑仍以现有著作权侵权判定规则为核心依据,AI的介入更多是赋予其技术时代的“新外衣”。而在AI创作参与度更高的场景下,相关争议焦点与司法判定的难点,无疑将呈现出更为复杂的样态。

06

未来展望

AI侵权判定的争议,本质是新技术与传统法律体系的碰撞与适配。既要防范技术滥用损害权利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也要为AI产业创新预留合理空间。未来,随着学界共识向法律规则转化,鼓励创新与防范风险的精准平衡逐步实现,数字时代的著作权保护将搭建起更坚实的法治框架。AI时代的权利保护与技术进步,仍需持续探索前行。

编辑:艾丽雅 张芳 陈荟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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