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爱免费 发表于 2025-11-14 08:03

AI创作者、提示词工程师要哭了!上海首例判决:AI提示词不是作品,不可版权

作者:微信文章



AIGC火爆的今天,大家的目光大多集中在AI生成的图片、文章是否享有著作权。但如果反过来,我们用来“指挥”AI的那些“咒语”一一提示词(Prompt),是否本身就构成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呢?

11月6日下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对上海首例涉AI提示词著作权侵权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这起案件的核心不再是AI的“输出端”,而是直指“输入端”,为我们揭示了法律对提示词版权的最新态度。

这个判决无疑是AIGC领域的一个标志性事件。

基本案情

原告(一家美术公司):在2022年撰写了六组 AI提示词。这些提示词非常具体,涵盖了画作风格、主体、材质细节等,例如:例如Art Nouveau style illustration of AquamarinesStygiomedusa gigantea(对应中文:新艺术风格插图一一巨型海蓝宝石冥河水母),by Alphonse Maria Mucha(对应中文:阿尔丰斯·穆夏的创作风格),Ancient hand- painted manuscripts(对应中文:古代手绘手稿等等。

原告用这些提示词在Midjourney平台生成了画作,并在小红书等平台发表。随后原告发现二被告在小红书及出版书籍中,使用了与原告作品高度近似的画作,经查,二被告正是使用了原告撰写的涉案提示词。

据此,双方产生纠纷,在法庭上,双方对提示词是“作品”还是“思想”?展开了激烈辩论。原告认为提示词是其创作的“文字作品”。二被告提示词不属于作品,仅为几个词汇的拼接,是“有限表达”。提示词的核心内容属于抽象的“思想”范畴,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同时,根据Midjourney的服务条款,提示词已默认进入公有领域。

最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理由

法院判决的核心观点是涉案提示词虽然反映了一定的创作意图,但没有体现出作者在“表达”层面的个性化智力投入,不应认定为作品,理由主要有以下三点:

1.从形式上看:缺乏逻辑关联。法院认为,涉案提示词的本质是“指令或描述”。虽然包含多类元素(如艺术风格、主体、材质等),但各元素之间仅为“简单罗列",缺乏语法逻辑关联,也无层次递进或场景化叙事。

2.从独创性上看:缺乏个性化特征。法院指出,这些提示词缺乏作者的个性化特征。所选用的艺术风格、材质细节(如“新艺术风格”、“纸莎草”)等,均属该领域的“常规表达",未能体现作者独特的审美视角或艺术判断。

3.从内容上看:属于“思想”范畴。法院认为,涉案提示词的核心是“对画面元素、艺术风格、呈现形式等的罗列与描述”,这些内容更多属于抽象的"创作构思"。根据著作权法“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著作权保护的是“表达”,而非“思想”。涉案提示词仅体现了抽象的创作想法和指令集合,属于“思想范畴”。

最终,法院认定原告对涉案提示词不享有著作权,自然也无权主张他人侵犯其著作权。

仍有争议

对于法院的这一判决结果,不少人持有不同意见。

我认为,法院的判决在理解和评价提示词的本质及创造性价值上,存在值得商榷之处.

关于“表达形式”:

法院以传统文学作品的叙事性和语法逻辑标准来评判提示词,可能过于僵化。提示词有其特定的语法规则(如权重分配 ::、否定提示 --no、参数设置等),其结构和顺序本身就是一种为精准控制AI输出而精心设计的“表达”。即使形式上表现为元素的罗列,但特定元素的选择、组合顺序以及强调程度(通过权重等)本身就体现了作者的创造性编排,这足以构成一种独特的表达形式,就像菜谱或计算机程序的指令序列一样。将这种表达简单归类为“缺乏逻辑关联”的“指令或描述”,未能充分认识到其在AIGC语境下的功能与价值。

关于“独创性”:

法院认为提示词使用了“常规表达”的元素(如“新艺术风格”、“穆夏”),因此缺乏个性化特征。这一观点忽略了独创性往往体现在特定元素的独特组合与运用上。本案中,原告将“新艺术风格”、“巨型海蓝宝石冥之水母”、“穆夏风格”、“古代手绘手稿”等元素进行组合,这种组合本身就反映了作者独特的艺术构思和审美选择。

撰写高质量提示词是一个需要经验、技巧和反复试验的创造性过程(即提示词工程),其中蕴含的智力投入和创造性劳动应被认可。在AI辅助创作的新范式下,“个性化”的内涵可能已从传统的文学艺术表达,扩展至对AI模型的精准引导和控制能力上。

关于“思想与表达二分法”:

法院将涉案提示词整体归入“思想”范畴的结论,我认为过于笼统和绝对。

虽然单个概念(如“新艺术风格”)可能属于不受保护的思想,但一个足够具体、详细且经过精心设计的提示词组合,已经超越了纯粹的抽象构思,是将思想付诸于具体表达的一种形式。

它为AI提供了生成特定输出的具体指令,其详细程度已经达到了“表达”的阈值。类比其他领域,计算机程序的源代码也是一系列指令,同样受著作权法保护。提示词序列作为一种新型的“指令性表达”,其可版权性值得探讨。本案中如此具体的提示词,不应被简单视为“思想”。

法院的这一判决否定了提示词的可版权性,可能会产生消极影响。它可能会挫伤提示词工程师和创作者投入精力开发创新性、高质量提示词的积极性,不利于AIGC生态的创新活力和健康发展。

此外,对于Midjourney服务条款中“提示词进入公有领域”的解读及其法律效力,也存在争议空间,不能简单地作为否定版权的基础。

总而言之,本案判决反映了当前法律在面对快速发展的AIGC技术时存在的适应性问题。它未能充分认可提示词工程作为一种新型创造性劳动的价值,也未能为AIGC生态中重要的“输入端”创作提供足够的法律保护空间。

未来,法律可能需要发展出更细致的规则或采纳新的视角,以更准确地界定提示词的法律地位和保护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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