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
问一下,请问下面这段话什么意思,有人能通俗解释一下吗?谢谢劳动合同中的个别条款不得少于法定通知期限(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除外),也不得对雇员造成不利影响。但是,可以约定,根据《德国民法典》(BGB)第622条第2款,雇主适用的较长通知期限同样适用于雇员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德国民法典》(BGB)第626条第1款,通常只能在知晓解雇事实后两周内发出临时解雇通知。如果员工导致解雇的不当行为持续存在,例如无故缺勤,则可能存在例外情况。
我帮您把这段话拆开解释一下:
1. 劳动合同的条款限制
• 合同里的解雇通知期(Kündigungsfrist,提前通知期)不能比法律规定的更短。
• 也不能规定对雇员更不利的条件。
• 但是可以约定:如果雇主因为工作年限等原因需要遵守更长的通知期,那么这个更长的通知期也同样适用于雇员辞职。
简单说:合同不能压低法定最低标准,但允许规定“对双方一视同仁的更长通知期”。
2. 临时解雇(fristlose Kündigung / außerordentliche Kündigung)
• 按照《德国民法典》BGB 第626条第1款,雇主通常必须在得知导致解雇的事实后 两周内 发出解雇通知,否则就失效。
• 但如果员工的不当行为是持续性的(例如一直无故旷工),那么这两周的限制可能不适用,雇主可以在行为还在继续的情况下随时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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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 普通解雇(有通知期):通知期不能低于法定标准,可以双方约定更长,但不能只对雇员更苛刻。
• 特殊解雇(即时解雇):必须在发现问题后两周内提出,除非员工的不当行为是持续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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