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朋观点 | “一带一路”契机下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中互惠原则的适用与发展
作者:微信文章法律咨询热线:400-600-1313
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能否实现,也根本上影响着当事人先前诉讼行为的成本是否可以获益。在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中,互惠原则的适用是国家利益权衡的结果,并伴随国际形势的发展和国内政策的变化而调整。随着我国“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适用互惠原则的审判指导精神发生了重大转变,但现下的审判实务仍囿于条约互惠和事实互惠,亟需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以“一带一路”为契机对互惠原则的适用重新思考,合理确定我国互惠原则的适用标准。
作者 | 袁晓光
关键词:一带一路、互惠原则、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
共建“一带一路”是顺应了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文化多样化、社会信息化的潮流,我国秉持开放的区域合作精神,为全球自由贸易体系和开放型世界经济做出巨大贡献,但各国经济体系的融合与发展离不开配套法律制度的保驾护航,特别是国家间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事关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能否实现,故对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中互惠原则的适用也需积极进行松绑,促进我国与“一带一路”相关的49个国家形成积极良好的互惠关系,以便于进一步扩大我国国际司法协助的范围。本文仅就以金钱为给付内容的涉外民商事判决:裁定、决定、调解书和支付令的外国判决,讨论互惠原则的松绑问题。
在我国,互惠原则从表现形式上可划分为条约互惠与法律互惠。根据我国法院判决,如果我国与原判决作出国之间存在司法协助条约,可以认为是一种互惠关系存在的证明。一般而言,一国在承认他国判决时,基于两国间达成的互相给予互惠承诺的双边或多边条约,即条约互惠,是适用互惠原则最为理想的一种形式。据统计截至目前,与中国签订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与中国相互承认执行法院判决的国家有34国。其中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有22国。
但涉及主权让渡的国际条约的达成并不容易,如何认定法律互惠则成为实践中一个棘手的问题,其中又有事实互惠与推定互惠之说。法律互惠通常以内国法形式规定,较之双边条约互惠的既定性要弱,或者可以解读为单边互惠要求,有无互惠的判断是基于对方是否给予过或者将来是否能够给予来权衡的,有人称之为“博弈”。博弈过程其实就是法院对互惠原则适用的解释过程。有些国家出于过度的自我保护主义,在适用互惠原则时,是以考察两国是否存在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法院生效民商事判决的先例为标准,以对方国家先行“惠待”一步为互惠关系承认的前提,这种丧失互惠原则鼓励国家间司法协助主旨的互惠称为“事实互惠”。而有些国家从宽解释互惠的适用,只要不能证明判决做出国法院有拒绝承认与执行内国判决的事实,则推定互惠关系的存在,如2017年8月15日以色列高等法院终审裁判维持特拉维夫法院给予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判决中认为,即便有拒绝承认本国判决的先例,只要该国司法实践有一个明显的“改变的趋势”,使得本国判决在判决做出国有被承认的“合理的可能性”,即可判断互惠关系的存在,便是“推定互惠”。
无论何种形式的互惠原则的适用,均是各国基于自身的历史、经济发展、国际地位、外交策略等综合因素的考虑。
我国在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方面的规定主要见于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其中,第280条第1款、第281条、第282条,以及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44条、第549条,都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进行了规定,并确定了互惠原则的适用。在两国间不存在司法协助条约的情况下,我国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唯一途径即是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但我国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又均未提及互惠原则审查的具体标准。
长期司法实践表明,我国的互惠原则精神实质是与“事实互惠”相符的,最典型的案例就是1994年的“日本公民五味晃申请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日本法院判决”案。最高人民法院以复函的形式回复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与日本之间没有缔结或者参加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国法际条约,也未建立相应的互惠关系……中国人民法院对该日本国法院的判决不予承认和执行”。该案是外国当事人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被驳回的最具代表性的案例之一,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最早以复函的形式处理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案例。此案在之后相当长的时间内,基本确立了我国“事实互惠”的实务审判精神,受此影响,我国各地法院在审理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案件时,对既无双边司法协助协议也无承认与执行我国判决先例国家的判决,均以“我国与该国之间没有缔结或者参加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国际条约,亦未建立相应的互惠关系”为由,“对该国法院做出判决的法律效力不予承认”。事实上,我国至今从未根据互惠原则,主动承认和执行过外国的判决,即便是我国法院第一次基于互惠原则承认的外国判决,即2016年12月9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了新加坡高等法院的一项民事判决,以及之后2017年6月30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承认执行美国加州高等法院返还股权转让款判决(“刘利案”),究其根本,其依据的仍是事实互惠,即两国法院承认并执行中国法院判决的先例。
我国这种狭隘的“事实互惠”观,不仅有违互惠原则鼓励国家司法互助的初衷,而且会成为国家间司法流通甚至国家交往的障碍,并使得我国判决在国外的承认与执行困难重重。上述提到的日本公民五味晃案件便招致了日本的报复,2003年日本大阪最高法院以中日之间不存在互惠关系,拒绝承认中国法院的判决。倘若两国均依此互惠观裹足不前,互相观望,互惠关系就永远无法形成,互惠原则也将失去它本来的意义,并使国家陷入互相报复的恶性循环。互惠原则在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中应能够实现的是“激励支持”和“对等报复”这两个价值目标。而在我国此前的司法实践中,互惠原则主要发挥了后者的功能,这样的结果不但未能促进我国与其他国家判决承认和执行的合作,反而为我国在这方面的合作设置了障碍和不便。这一方面是由互惠原则自身的缺陷造成的,另一方面则是我国对互惠原则的适用过于苛刻,使得互惠原则的积极功能未能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得以发挥。
随着2013年习近平主席提出“一带一路”的倡议,与之相关的民商事法律纠纷解决环境已成为一带一路国家间的最大利益需求,国家间法院判决的自由流通更是“一带一路”倡议顺利实施的重要法律保障,给互惠原则“松绑”的契机已然出现。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6日下发了《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若干意见》第六条明确规定,“推动缔结双边或者多边司法协助协定,促进沿线各国司法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要在沿线一些国家尚未与我国缔结司法协助协定的情况下,根据国际司法合作交流意向、对方国家承诺将给予我国司法互惠等情况,可以考虑由我国法院先行给予对方国家当事人司法协助,积极促成形成互惠关系,积极倡导并逐步扩大国际司法协助范围”。
2017年6月8日,第二届中国—东盟大法官论坛通过了《南宁声明》,其中第七项规定:“区域内的跨境交易和投资需要以各国适当的判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机制作为其司法保障。在本国国内法允许的范围内与会各国法院将善意解释国内法,减少不必要的平行诉讼,考虑适当促进各国民商事判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尚未缔结有关外国民商事判决承认和执行国际条约的国家,在承认与执行对方国家民商事判决的司法程序中,如对方国家的法院不存在以互惠为理由拒绝承认和执行本国民商事判决的先例,在本国国内法允许的范围内,即可推定与对方国家之间存在互惠关系。”这项声明可视作是与会东盟各国达成的关于“推定互惠”的共识,亦可看作是对《若干意见》中互惠内容的进一步的深化和具体落实,指明了如何“由我国法院先行给予对方国家当事人司法协助,积极促成形成互惠关系”。该项规定也为中国法院在承认和执行东盟国家乃至全球范围内法院民商事判决时认定互惠关系的适用提供了进一步的指引。
早在2006年德国柏林高等法院承认中国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时,德国法官即以宽松解释,认定中国立法规定的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比德国更宽大,判定中国与德国之间存在法律上的互惠关系。更为难得的是,其后当德国律师又提出,中国法院不仅从未承认与执行德国法院判决,相反还有拒绝承认德国判决的案例时,德国法院却更着眼于两国未来的司法与经贸合作,仍然率先承认互惠:“如果双方都等待对方先迈出一步,自己再跟进给予对方互惠的话,事实上永远不可能发生相互间的互惠,互惠原则也只能是空谈而已,这种情况并不是立法者和执法者所希望的。为了在没有签订国际条约的情况下不妨碍相互承认法院判决的向前发展,要考虑的是,如果一方先走出一步,另一方会不会跟进。按现在国际经贸不断发展的情况,中国有可能是会跟进的。”这种从互惠原则的宗旨、从促进两国经济交往的发展出发的灵活、豁达的互惠观为两国互惠关系的建立扫清了障碍。
2017年8月14日以色列最高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以色列特拉维夫地区法院对江苏海外集团企业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2009)通中民三初字第0010号判决的一审判决。此案在以色列被称作“南通案件”(Nantong Case),为中国民商事判决首次获得以色列法院的承认与执行。“南通案件”中的以色列法庭出于互惠原则创设的宗旨、促进两国间经济贸易的发展和互惠关系的建立以及本国企业的长远利益考虑,只要对方国家的司法实践对互惠原则有一个“执行的潜在可能性”或者即使过去有过否认的事实,但是只要司法环境有一个“改变的趋势”,即认定了互惠关系的存在。
“己所欲者,先施与人”。无论是《若干问题》的出台或是《南宁声明》的达成都释放出积极的信号,中国在积极寻求与世界各国,特别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司法合作,试图用一种更加开放、包容、积极的心态去解读互惠原则,在更高层次上契合互惠原则鼓励司法协助的本质内涵。互惠原则不仅仅是作为国际法中主权观念的具体体现,更可成为本国政府与外国进行有关司法协助的外交谈判中讨价还价的有利砝码。“一带一路”互利共赢的目标与互惠原则互利互惠的内在价值取向是一致的,如果能够借鉴各国对互惠原则的经验,以“一带一路”的发展为契机对互惠原则进行“松绑”并善加利用,不仅可以保护国家主权和国民个人利益,亦可对国际经济往来发挥更加良好的促进作用。
※文章最早发表于2020年,经过5年时间特别是近2年我国涉外法律的新发展和新变化为本文提供了更多的实践样本。
注释及引用(向下滑动查看)
王吉文:《外国判决承认和执行的国际合作机制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223页。
何其生:《比较法视野下的国际民事诉讼》,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年,第326页。
徐崇利:“经济全球化与外国法院判决承认和执行的互惠原则”,《厦门大学法律评论》,2005年1期。
任明艳:“论互惠原则在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中的适用”,〔北京〕《公民与法》2011年第1期。
谢新胜:《条约与互惠缺失时中国判决的域外执行——以美国法院执行中国民商事判决第一案为视角》,〔北京〕《环球法律评论》2010年第4期。
马琳:“析德国法院承认中国法院民商事判决第一案”,载《法商研究》2007年第4期。
杜涛:《互惠原则与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北京〕《环球法律评论》2007年1期。
王雅菡:“一带一路”建设下礼让原则在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中的可行性研究,武汉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7年。
See Osaka High Court decision of 9 April 2003,Hanrei Jiho,No.1841 at 111;Hanrei Taimuzu,No.1141 t 270.For English translation,see the Japanese Annual of International Law,2005,pp.171ff.
Paul J R,“Comity in International Law”,Harvard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32(1991).
Giant Light Metal Technology(Kunshan)Co Ltd v.Aksa Far East Pte LtdSGHC 16.
Vgl.Urteil des Kammergerichts Berlin vom 18.05.2006,Aktenzeichen 20 Sch 13/0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法发9号,2015年7月7日。
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第二届中国———东盟大法官论坛南宁声明》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7372.html,2017年3月9日。
张勇健:《“一带一路”背景下互惠原则实践发展的新动向》,〔北京〕《人民法院报》2017年6月20日第2版。
See Vgl.Urteil des Kammergerichts Berlin vom 18.05.2006,Aktenzeichen 20 Sch 13/04.转引自马琳:“析德国法院承认中国法院民商事判决第一案”,载《法商研究》2007年第4期。
“南通案件”从2009年在南通中院起诉到2017年取得以色列最高法院判决,历时八年,案件全程可分为国内诉讼部分和在以色列申请承认与执行两个部分。鉴于本文主旨讨论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中的互惠原则,故此处“南通案件”仅指在以色列申请承认与执行之诉。
律师介绍
/袁晓光/
高朋(天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yuanxiaoguang@gaopenglaw.com
自执业以来,担任若干家大中型企业法律顾问,为商业银行、科技型公司、工程公司、航空类公司等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和代理案件数百余件,从事项目论证、出具法律意见书、企业调查、谈判、财产保全、诉讼、执行的全过程。注重法律研究和新出台法律的学习,依法办事并注重实际,灵活有效地为客户处理各种事务,为通航委员会和多家航空类企业供法律服务。在债权追偿、企业资信调查、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方面为客户做了大量工作。
好文荐读:
《年轮》原唱之争引发知识产权权利边界的法律博弈 | 高朋影视传媒月刊
活动预告 | 高朋读书会第155期: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竞合处理实务突破
高朋律师事务所正式开通400法律咨询热线!
- End -
声明
“高朋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所刊登的文章以交流为目的,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高朋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该等文章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高朋律师事务所”。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转载或使用该等文章中包含的任何图片或影像。如您有意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本所联系。
每日一赞,点击在看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