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面相改运"骗局曝光:犯罪团伙狂敛300万,假借ai面相"改运"诈骗案宣判
作者:微信文章案件简述
近日曝光的一起新型网络诈骗案件中,某犯罪团伙以"AI面相分析"为噱头,在互联网平台开设虚假网站,并通过社交媒体宣传"改运""命理预测"等迷信内容,诱导大学生群体支付高额费用购买所谓的"改运服务"。经查实,该团伙通过虚构科学依据、伪造数据报告等方式实施诈骗行为,并利用学生群体对新兴技术的信任感进行精准营销。最终涉案金额高达300余万元,并导致多名受害学生遭受经济损失与心理困扰。主犯因涉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案情分析
一、涉及的主要罪名
1、诈骗罪
该团伙的核心行为是通过虚构事实(如"AI面相分析"具有科学依据)和隐瞒真相(实际无技术支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的基本构成要件。
2、 非法经营罪
犯罪团伙未经合法审批擅自开展网络经营活动,并通过虚假宣传吸引用户付费。此类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刑法》第225条明确将未经许可从事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列为非法经营罪范畴。
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在实施诈骗过程中,该团伙可能通过诱导用户提供个人身份信息、面部照片等数据进行注册或交易。此类行为违反《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收集、使用他人信息构成侵权。
4、传播迷信内容的行政违法
虽然未直接触犯刑法中的具体条款(如组织迷信活动罪),但其以"改运"为名传播迷信思想的行为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并对社会风气造成负面影响。
二、适用的刑法条款与量刑依据
1、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266条及司法解释,《数额特别巨大'(300万元以上)且'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如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多人受害等)的情形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本案中涉案金额达300余万元且针对大学生群体实施精准诈骗,在量刑上已接近最高档;但主犯仅获6年有期徒刑,则需结合具体情节进一步分析。
2、 非法经营与诈骗的竞合问题
若该团伙同时存在非法经营行为与诈骗行为,则需根据《刑法》中的竞合规则处理:若两个行为均符合犯罪构成,则择一重罪处罚;若存在牵连关系,则按从重原则处理。本案中两者可能存在牵连关系,在量刑时需综合考量。
3、从轻处罚的情节
主犯被判6年而非更重刑期的原因可能包括:
- 自首与认罪态度良好:若主犯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量刑时可依法从轻处罚;
- 退赃与赔偿:若其主动退还部分赃款或赔偿受害者损失,在司法实践中可酌情减轻处罚;
- 社会危害性评估:虽然涉案金额较大但未造成人身伤害或其他严重后果,在司法裁量中可能被认定为"情节较轻";
- 主观恶性程度:若主犯并非组织者而是参与程度较低的角色,在共同犯罪中可认定为主犯而非从犯(需结合具体证据判断)。
三、判决逻辑与法律意义
1、打击新型网络犯罪的决心
本案体现了司法机关对利用科技手段实施传统犯罪的严厉打击态度。犯罪团伙将AI技术包装成"科学工具"进行牟利的行为具有典型性——既利用了技术发展的便利性又违背了法律底线。
2、保护特定群体权益的考量
大学生群体普遍缺乏社会经验且易受网络信息误导,在司法实践中常被认定为特殊保护对象。本案中犯罪团伙针对这一群体实施欺诈行为,在量刑时会加重对主观恶意和社会危害性的评价。
3、 平衡惩罚与教育功能
判处主犯6年有期徒刑既体现了对违法行为的惩戒作用(满足最低法定刑要求),又保留了其服刑后的改造空间(避免直接适用最高档刑罚)。这种量刑方式符合我国刑事政策中宽严相济的基本原则。
总结
此案警示我们: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新型违法犯罪手段层出不穷且更具隐蔽性。犯罪分子将科技工具异化为牟利工具的行为不仅挑战了法律权威更侵蚀了公众信任基础。对于大学生群体而言更应提高警惕增强法律意识在面对所谓"高科技改运服务"时保持理性判断避免陷入骗局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同时此案也反映出我国在打击网络犯罪方面的持续进步——既坚持依法惩治又注重保护受害者权益这种法治实践值得肯定也为我们提供了防范类似风险的重要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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