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客科技 发表于 2025-6-26 22:50

照日格图等:共建“一带一路”视域下中蒙可再生能源合作研究

作者:微信文章


作者简介

作者:

照日格图1,黄佟拉嘎2,3,翱英4

作者单位:

1.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院内蒙古“一带一路”研究所,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10

2.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上海 200030

3.上海交通大学机械动力与工程学院,上海 200240

4.内蒙古师范大学民族学人类学学院,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22

作者简介:

照日格图(1975—),男,内蒙古通辽人,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院内蒙古“一带一路”研究所副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国别研究。

论文相关信息

中图分类号:

F415.1;F416.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5595(2025)03-0012-08

DOI:

10.13216/j.cnki.upcjess.2025.03.0002

摘要及关键词

摘要

应对气候变化、推进可再生能源国际合作是共建“一带一路”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全球能源转型与区域地缘政治博弈加剧背景下,中蒙两国就应对气候危机达成共识,坚持绿色、低碳和可持续发展理念,促进两国绿色发展政策沟通,推进可再生能源领域合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由于缺乏资金、技术和人才等原因,蒙古国国内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水平仍然较低。因此,在共建“一带一路”倡议下,中蒙两国可以借助可再生能源产业的互补性,在水力、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领域加强合作,统筹推进标志性工程和“小而美”民生项目,全面提升两国能源合作的规模、质量和水平,实现区域能源安全与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关键词

中蒙合作;可再生能源;“一带一路”;能源转型;可持续发展

可再生能源是指在自然界中可以不断再生、永续利用的资源,它对环境无害或危害极小,而且资源分布广泛,适宜就地开发利用,主要包括太阳能、风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海洋能等。①蒙古国地处东北亚,国土面积156.65万平方公里,是世界第二大内陆国,是共建“一带一路”之中蒙俄经济走廊的重要节点国家。蒙古国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在可再生能源国际合作中具有潜在的机遇和优势。对于中国而言,蒙古国丰富的可再生资源是进行海外投资的理想选择,有助于推动“一带一路”绿色能源合作;对于蒙古国而言,中国在可再生能源技术、资金等方面的优势可以助力其实现能源转型和绿色发展。中蒙两国可再生能源合作不仅可以推动两国可持续发展,也对全球能源转型和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一、蒙古国可再生能源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为充分挖掘可再生能源的潜力,推进可再生能源的发展,近年来,蒙古国确定了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短期和中长期目标,推出诸多激励和优惠政策,将可再生能源列为能源领域的优先发展方向。

(一)蒙古国可再生能源资源禀赋

蒙古国水能、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资源比较丰富。蒙古国大多数的水资源集中在西部和北部山区。目前,蒙古国大约有13个水力发电厂正在运营,装机容量从150千瓦到12兆瓦,然而现有水电站规模普遍较小,在全国装机总量中占比只有2%,发电量占全国电力生产总量的0.75%(不含进口)。蒙古国拥有丰富的太阳能资源,71%的国土面积接收的太阳能能量密度为每天每平米5.5~6千瓦时,每年大约有2900~3000小时的日照时间。另外,还有18%的国土面积接收的太阳能能量密度为每天每平米4.5~5.5千瓦时,每年大约有2600~2900小时的日照时间。风能也是蒙古国重要的可再生能源之一。根据美国可再生能源实验室(NREL)2001年对蒙古国进行的评估,在其国土上有16万平方公里(占总国土面积的10%)适合建造高功率的风力发电场,在风力资源最为富集的地区,以30米高度为标准,预计装机总容量为1.1太瓦,年均发电2550太瓦时。近年来,蒙古国越来越重视风力发电项目,位于中央省的Salkhit、南戈壁省的Tsetsii、东戈壁省的Sainshand三大风力发电厂先后投入运行。据世界可再生能源协会预测,蒙古国包括太阳能、风能和水能在内的可再生能源总量在2.6太瓦左右,仅风、光发电两项,就可以满足2030年整个中国的用电需求。

(二)蒙古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

面对日益严峻的气候变化和环境污染问题,蒙古国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政策,明确了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阶段性目标和中长期目标,通过国家政策引导可再生能源发展之路。2014年,蒙古国议会通过《国家绿色发展政策》,提出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两阶段目标,即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发电的装机比重将从2014年的7%上升到20%;到2030年,上升到30%。2016年,蒙古国议会通过的《蒙古国2030可持续性发展目标》,提出2016—2030年,分三阶段实现可再生能源占国家能源消费的比例分别达到20%、25%和30%。2020年,蒙古国《远景-2050》(Алсын хараа-2050)长期发展规划重新提出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到2030年,将可再生能源装机容量提高到30%,温室气体排放减少22.7%(1690万吨),其中能源生产和供应领域温室气体排放量将减少834万吨。近年来,蒙古国结合本国资源禀赋,进一步细化了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目标,并以大型项目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但尚未实现。根据蒙古国电力协调委员会2023年的年度报告,2023年蒙古国发电量达85亿千瓦时,比2022年增加了3亿千瓦时(增长4.3%),其中热电占90.9%、太阳能和风能占8.5%、水电占0.6%,并没有完成其2016年和2020年目标,离2030年目标更是遥远。2023年,蒙古国电力装机容量为1584兆瓦,其中,81%是火力发电,19%是可再生能源发电。蒙古国先后加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巴黎协定》,并设定其碳减排目标为:到2030年将温室气体排放总量降低22.7%,即1690万吨;其中能源领域相关部门将减少1130万吨温室气体排放。

(三)蒙古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政策法律支持

为了吸引投资,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2007年蒙古国议会通过了《可再生能源法》,明确了国家机关在可再生能源发展中的权利与义务,建立了可再生能源的许可证制度以及电价标准。《可再生能源法》的颁布实施,在整体上规范了蒙古国国内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行为。据统计,蒙古国能源监管委员会在2008—2018年向39个法人实体授予了可再生能源特别建设许可证,总容量达到1352.4兆瓦。为了加快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并网进程并提高其使用效率,蒙古国议会分别于2015年和2019年对《可再生能源法》进行了修订,进一步规范了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补贴政策。

2019年修订的《可再生能源法》特别明确了,在不同规模和不同时间段内,风电、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的上网电价;实际价格则是由电力协调委员会制定连接电网的可再生能源电厂输送的电力价。这一举措不仅为可再生能源的投资者提供了更加明确的市场预期,还降低了投资风险,吸引了更多的国内外投资者参与到蒙古国的可再生能源项目中。此外,蒙古国政府还加强了对可再生能源项目的融资支持,包括提供低息贷款和税收减免等政策,旨在提高可再生能源的市场竞争力。随着政策的不断优化和市场环境的改善,蒙古国的可再生能源开发正在逐步加速。

(四)蒙古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国际合作

目前,蒙古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水平虽然较低,但政府通过政策扶持、招商引资、推动绿色能源出口、发展绿色经济等方式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努力创造新的经济增长点。在政策扶持方面,2024年9月,蒙古国政府公布了2024—2028年将要实施的14个大项目,其中包括推动额尔登布伦水电站项目、额吉河水电站项目、可再生能源及分布式资源开发项目。这些大型项目的实施将提升蒙古国水电发电量,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有利于优化能源结构,从而促使政府将更多的资金和资源投入到可再生能源领域。在招商引资方面,2018年11月,亚洲开发银行(ADB)与蒙古国政府签署了总金额为8560万美元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及税收管理项目的协议。2022年,美国政府提供了300万美元用于实现蒙古国能源部门的现代化。2024年6月,蒙古国与国际金融公司(IFC)达成协议,旨在推动风能项目的发展,利用私人投资支持蒙古国的风能开发。目前,蒙古国风能装机容量为155兆瓦,但其风能潜力估计高达209000兆瓦,足以满足蒙古国国内电力需求,为能源结构多样化提供新的动力。在推动绿色能源出口方面,通过发展可再生能源,蒙古国不仅可以满足国内电力需求,还可以依靠丰富的可再生能源资源生产清洁电力,通过连接东北亚超级网络,建设连接两个邻国的高压输电线路等举措,将可再生能源资源出口至邻国或东北亚地区,增加外汇收入。

二、中蒙两国可再生能源合作现状及面临的挑战

蒙古国是共建“一带一路”的重要节点国家,在气候危机、能源转型以及地缘政治博弈下,共建绿色“一带一路”、大力推动可再生能源合作,已成为中蒙两国经贸合作的重要领域。

(一)中蒙两国可再生能源合作现状

1.可再生能源合作是中蒙两国的战略共识

2014年8月,习近平在蒙古国访问期间,两国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国关于建立和发展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宣言》(以下简称《宣言》),《宣言》指出,两国将“结合本国能源发展战略和各自实际需求,进一步加强电力、可再生能源领域合作”。2022年2月,中蒙两国政府共同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国政府联合声明》(以下简称《声明》),提出:“支持两国企业按照市场原则和商业规则就扩大煤炭等矿产品贸易开展长期稳定合作,探讨在蒙古国南部地区实施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项目。”2022年11月,中蒙两国共同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国关于新时代推进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双方商定:“将加快推动中蒙铁路、公路、口岸等基础设施和矿能资源大项目合作,在清洁能源领域打造示范性项目,全面提升中蒙经贸合作的规模、质量和水平。”2023年10月,在“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期间,中蒙双方签署了《额尔登布伦水电站建设项目专项贷款协议》。可见,好邻居、好朋友、好伙伴的双边关系以及坚实良好的政治关系,是未来中蒙两国深化可再生能源合作的重要政治和法律基础。

2.务实合作为中蒙可再生能源合作提供了经验

共建“一带一路”是中蒙两国可再生能源合作的重要引擎。随着中国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和蒙古国“草原之路”发展战略的对接,两国能源领域务实合作不断加强,重大合作项目不断得到落实,为两国可再生能源合作创造了新机遇。一方面,中蒙电网互联互通的首期项目——锡伯敖包煤电输一体化项目,中蒙能源领域合作的标志性项目——巴格诺尔电站项目,共建中蒙俄经济走廊的重大合作成果——乌兰巴托市至曼德勒戈壁输变电线路、变电站建设项目,共建中蒙俄经济走廊的标志性项目——额尔登特铜矿自备电厂等重大能源项目先后启动完成,为双方在可再生能源等领域合作打下了坚实基础。另一方面,近年来,中国内蒙古自治区深度服务和融入共建“一带一路”,全面参与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在中蒙陆地边界线上,已建成8条向蒙古国南部地区供电通道,通过巴彦淖尔市甘其毛都、阿拉善盟策克、包头市满都拉、锡林郭勒盟珠恩嘎达布其和二连浩特5个口岸,向蒙古国南部边境口岸、厂矿企业输送着源源不断的电能,这进一步推动了内蒙古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外送蒙古国,为蒙古国南部边境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充足的电能,为中蒙可再生能源领域深化合作提供了更多可能。

(二)中蒙可再生能源合作面临的挑战

1.蒙古国投资环境不稳定

首先,蒙古国的法律修订频繁,特别是《外商投资法》经历了多次修订,这可能会对可再生能源项目的推进和收益产生影响。蒙古国《可再生能源法》的相关条款规定并不完善,该法律中的投资合同未能充分考虑储能设备的引入,这给可再生能源项目的长期运行和经济效益带来一定的限制。同时,蒙古国在能源领域的项目审批实行许可证制度,许可证由蒙古国能源监管委员会负责颁发并监督其依法运营,然而实践中能源监管委员会的独立性未能有效发挥,给企业合法经营带来了很多困难和不确定性。根据国际透明组织公布的清廉指数(CPI),2023年蒙古国在180个国家中排名第121位。其次,蒙古国经济规模较小,市场容量有限,可再生能源电量消纳有限,可能影响企业风电光伏项目的电力销售和收益。根据蒙古国国家统计局数据,2024年,蒙古国国内生产总值增长4.9%,同比下降3%,低于蒙古央行、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预测的5.2%、5.3%、5.5%,电力需求增长潜力有限。再次,蒙古国的通货膨胀率较高,2024年,蒙古国年通货膨胀率为9%,乌兰巴托市为9.1%。这会增加企业项目建设和运营的成本,降低投资回报率。蒙古国的货币图格里克汇率波动较大,这会增加企业资金兑换和成本控制的难度,影响项目的财务稳定和收益预期。最后,蒙古国的生态环境较为脆弱,风电光伏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企业通常需要较高的前期投入,包括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加强环境保护措施和基础设施建设、采购技术设备及对设备的运营维护,而蒙古国在资金方面面临较大压力,难以满足大规模项目的投资需求。

2.蒙古国电力体制机制不完善

首先,蒙古国并未建立起完善的可再生能源电力运行机制,蒙古国国内的发电仍以煤电为主,而煤电和可再生能源电力存在一定的竞争关系。蒙古国煤炭资源丰富,煤电价格相对较低,已有的热电站运营稳定,风能和太阳能虽然已有较大的装机量,但在发电、储能、输电、智能化综合电网等一系列问题上,煤电站和可再生能源发电站“各自为政”,缺乏科学有效的宏观调控机制和市场机制,影响了可再生能源的快速发展。其次,蒙古国以高碳能源为主的能源产业结构在短期内难以改变,将影响可再生能源资源的开发速度。采矿业是蒙古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之一,并且高度依赖煤电。蒙古国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3年,蒙古国国内生产总值达到198.72亿美元,同比增长7%,其中采矿业增长23.4%,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2.6个百分点。最后,自2019年以来,蒙古国的电费和供暖费一直由政府补贴,维持在固定价格,然而持续的能源补贴模式导致政府债务不断攀升,当前政策难以为继,引发了社会对能源行业未来的担忧。据经济学家预测,受地缘政治影响,矿产品价格或持续下跌,必然会加剧蒙古国外债负担和通胀压力,增加2025年蒙古国经济形势不确定性。因此,蒙古国政府还需要完善政策和规划。

三、中蒙可再生能源合作的前景展望

中蒙两国可再生能源合作虽然面临着诸多挑战,但两国在绿色发展理念上高度契合,可再生能源市场互补性强,有丰富的合作实践经验,以及两国政府均采取措施积极推动可再生能源合作。因此,未来中蒙两国可再生能源合作前景仍较为乐观。

(一)中蒙可再生能源合作,可实现共同的发展目标

2014年,蒙古国提出《国家绿色发展政策》,2015年加入 《巴黎协定》,并承诺到2030年温室气体排放量减少22.7%。2020年5月13日,蒙古国议会审议通过了蒙古国长期发展规划纲要性文件 《远景-2050》。作为其国家长期发展的路线指引,《远景-2050》的重点是构建、发展国家绿色金融体系,支持环保高效清洁技术和节能消费;减少能源、农牧业、建筑、运输、工业、垃圾处理等领域碳排放。2020年9月22日,习近平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发表重要讲话,并作出中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承诺。2022年6月1日,中国国家能源局发布《“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提出“2025年,可再生能源年发电量达到3.3万亿千瓦时左右”的目标;同时还重点强调要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全球能源转型变革,深层次推进可再生能源产业国际合作。虽然,中蒙两国国体政体不同,但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均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不断加强可再生能源资源的开发力度,并持续推动碳减排与碳中和目标的实现。因此,中蒙两国将可再生能源合作列为两国经贸合作的重要内容,可实现两国共同的可持续发展目标。

(二)中蒙可再生能源合作,可实现市场优势互补

中国在全球可再生能源发展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2023年全球可再生能源新增装机5.1亿千瓦,其中中国的贡献超过了50%。2023年,中国可再生能源总装机达到14.5亿千瓦,占全国发电总装机超过50%,历史性超过火电装机,风电光伏年新增装机接近全球年新增装机的60%。目前,中国风电光伏产业国际竞争优势进一步提升,已经成为全球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不可或缺的力量。国际可再生能源署报告指出,过去十年间,全球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平均度电成本分别累计下降超过了60%和80%,这其中很大一部分归功于中国创新、中国制造、中国工程。从贸易结构来看,中蒙两国经济结构、贸易水平有明显差异,双边贸易基于资源禀赋市场互补性较强。蒙古国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但其开发利用的技术相对落后、人力资源匮乏、市场容量小、缺少资金,在实现国家经济增长的过程中高度依赖外资。中国拥有较为成熟的技术、充足的资金、先进的设备和雄厚的人力资源,但矿产和能源供给相对不足。因此,中蒙加强可再生能源合作,发挥两国经贸合作的独特优势,可实现互利共赢。

(三)中蒙可再生能源合作,可共同应对气候变化挑战

蒙古国以“蓝天之国”而闻名,一年有270天阳光明媚,气候为典型的温带大陆性气候,终年干燥少雨,夏季炎热冬季酷寒,气候四季分明,春季大风、沙尘暴和暴风雪天气频繁。蒙古国官方数据显示,在过去的80年中,蒙古国平均气温上升了约2.25摄氏度,是世界平均水平的两倍;在过去的40年中,蒙古国每年的炎热天数增加了近20天;而在过去不到15年中,蒙古国经历了过去80年中最热的10年;在过去的10年里,蒙古国的气候灾害数量比1990年增加了两倍。蒙古国生态环境基础虽然良好,但由于全球气候变暖以及经济发展加速等主客观原因,其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目前,蒙古国国土面积的76.9%,即1.2亿公顷土地受到荒漠化和退化的影响,其中51%是气候变化引起的,49%是人为因素造成的。蒙古国是中国沙尘天气的主要境外沙源之一。2023年6月,习近平在内蒙古巴彦淖尔考察并主持召开加强荒漠化综合防治和推进“三北”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座谈会时强调,要广泛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履行《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积极参与全球荒漠化环境治理,重点加强同周边国家的合作,支持共建“一带一路”国家荒漠化防治,引领各国开展政策对话和信息共享,共同应对沙尘灾害天气。可见,中蒙可再生能源合作,可全面有效持续实施《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巴黎协定》,脚踏实地地落实国家自主贡献目标,强化温室气体排放控制,提升适应气候变化能力水平,为推动构建两国命运共同体作出更大贡献。

(四)中蒙可再生能源合作,可推动两国绿色转型发展

目前,蒙古国温室气体排放量虽然仅占全球的0.1%,但蒙古国正面临着气候变化、能源依赖和环境恶化的严峻挑战。为推动落实《巴黎协定》,引领绿色转型发展,蒙古国明确了2030年温室气体排放量减少22.7%的目标,包括能源领域温室气体排放量减少49.4%,交通领域减少6.2%、农牧业领域减少31.3%、工业领域减少7.6%的具体目标。为落实上述目标,蒙古国在可再生能源、绿色建筑、防止和减少污染、可持续森林管理、垃圾再加工等方面列出了115亿美元的投资计划。其中,降低温室气体排放量需要63亿美元,应对气候变化需要52亿美元。依据2022年4月份公布的数据,蒙古国气候绿色基金已通过4.36亿美元的投资项目和计划,但上述资金仅占落实蒙古国国家贡献目标总资金的13%。由于资金短缺,蒙古国政府无法通过115亿美元的投资计划来落实国家的减排贡献目标。2024年11月,李强会见蒙古国总理奥云额尔登时指出:“中方愿同蒙方进一步对接发展战略,继续扩大贸易投资合作规模,加强口岸联通、矿产开发、水电站等基础设施建设合作,发掘高新技术、绿色发展等新兴领域合作潜力,拉紧互利共赢纽带,更好服务两国现代化建设。”当前,中国经济社会虽然进入加快绿色化、低碳化的高质量发展阶段,但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的重要性更加凸显。可见,中蒙可再生能源合作,不仅可以有效应对气候变化挑战,更可推动两国经济社会绿色转型发展。

四、共建“一带一路”视域下中蒙可再生能源合作的对策建议

可再生能源国际合作是共建绿色“一带一路”的重点领域。当前,在应对气候变化和全球能源转型发展等新问题新挑战下,中蒙两国推动可再生能源合作,既可以共同维护国际能源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也可以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有效促进两国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发展,推动构建可再生能源命运共同体。

(一)通过政策沟通保障中蒙可再生能源合作

政策沟通是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重要保障。近年来,中蒙两国通过政策沟通不断加强双边发展战略、制度机制以及各类平台的深度对接,为推进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和民心相通提供了重要保障。因此,双方有必要在总结政策沟通经验基础上,进一步健全长效化政策沟通机制和全方位政策沟通平台,推进两国可再生能源合作。一是以政策沟通加强两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战略对接。近年来,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能源转型、可持续发展,中蒙两国结合各自可再生能源资源禀赋,制定了具有全局性、战略性、长期性、引领性的可再生能源发展战略。增强两国政策沟通与协调,找准可再生能源合作的契合点,增进两国之间的政治互信与合作共识,以此推进两国可再生能源战略对接。二是以政策沟通加强两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机制对接。在共建“一带一路”框架下,强化双边、多边合作机制,借助联合国、金砖国家、中国—东盟(10+1)、上海合作组织、亚欧会议等重要国际机制,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合作架构,为两国可再生能源合作提供机制保障。在双边多边合作的基础上,坚持互利互惠的原则,在共建“一带一路”能源合作伙伴关系框架内,进一步完善第三方市场合作机制,有效拓展第三方市场,加强协同合作,取长补短,充分发挥“1+1+1>3”的效果。三是以政策沟通加强两国可再生能源合作发展的平台对接。政策沟通不仅能够推进实现发展战略与规划的落实落地,而且通过国际合作平台对接,可以在更宽领域、更深层次上促进两国可再生能源合作发展。借助“一带一路”绿色发展国际联盟、亚太经合组织可持续能源中心、中国—东盟清洁能源合作中心等国际和区域能源合作平台,坚持开放、绿色、廉洁理念,务实推进中蒙两国可再生能源合作。

(二)发挥优势促进中蒙可再生能源合作

秉持“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的丝路精神,秉承“共商共建共享”原则,立足中蒙两国可再生能源发展需求和区域可再生能源发展需求,加强顶层设计,采取一国一策,优化可再生能源合作布局,推动实现两国人民享有可再生能源目标。一是做好可再生能源合作规划。虽然蒙古国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但在可再生能源合作中,蒙古国仍然面临不少问题,比如融资困难、投资不足、电价低、产业政策支持不力、市场规模不大、内需较小等。因此,依据蒙古国水能、风能、太阳能、热能等可再生能源资源情况,从区域和国别角度考量,可以通过优化中蒙可再生能源合作布局,优先发展双方边境地区可再生能源项目,进而延伸至双边、中蒙俄经济走廊及东北亚区域合作,逐步形成由点到面、争取互信、寻求伙伴、先打基础、再求壮大的发展格局。二是加强技术支持。中国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因其技术可靠、质量优异、成本适宜等优势,在蒙古国具有很强的市场竞争力。在中蒙可再生能源合作中,中国要积极参与国际规则、规制、标准的制定,积极主动对接蒙古国的制度、标准,加强标准、认证认可互认等,促进形成由中国牵头、蒙古国参与的双边可再生能源合作的标准、规范、指南互认体系,为中蒙两国可再生能源合作提供技术保障。三是拓展融资渠道。为分担风险、解决融资中的担保问题,应探索多家融资机构、多种担保方式,通过有机组合进行债务乃至资本融资的模式。借助中国高水平绿色金融发展平台、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中国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等多边开发性金融机构,积极引入丝路基金、中国各类绿色产业基金等,以股权投资方式,深度参与蒙古国可再生能源开发项目,为两国可再生能源合作提供资金保障。

(三)统筹推进标志性工程和“小而美”可再生能源合作项目

2023年10月18日,习近平出席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并发表主旨演讲时表示,中方将统筹推进标志性工程和“小而美”民生项目。这为进一步推动中蒙可再生能源合作指明了方向。蒙古国是共建“一带一路”的重要参与方。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实施以来,中蒙两国务实合作不断深入,在能源领域建成了一大批重大标志性工程项目和“小而美”民生项目,有力促进了蒙古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因此,在两国可再生能源合作中,应抓好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八项行动②的落实落地,统筹推进重大标志性工程和“小而美”民生项目,形成更多聚人心、接地气的合作成果。一是聚焦新领域合作,深入推进可再生能源标志性工程项目建设。针对蒙古国地域广、人口密度低、电力设施落后、电力供需不均衡、生态环境脆弱等特征,中国应坚持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依托蒙古国可再生能源优势,大力拓展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合作空间,聚焦绿色基建、绿色金融、绿色投资等方面,将风电、光伏、水电作为优先重点投资方向,探索对蒙古国可再生能源全产业链开发模式,进而扎实推动中蒙可再生能源合作。二是聚焦民生,深入推进可再生能源“小而美”项目建设。聚焦蒙古国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绿色农牧业发展、减贫和人道主义等重点领域用能需求,坚持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深入推进蒙古国偏远地区、欠发达地区、农村牧区、生态环境脆弱地区实施可再生能源“小而美”项目建设,发挥好中国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在“小而美”项目建设中的独特优势,以可持续的方式为蒙古国创造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效益。

(四)不断增强中蒙可再生能源合作风险防控能力

蒙古国宏观经济不稳定,汇率波动大,能源电力基础设施较差,电网建设滞后,这给中蒙可再生能源合作带来很大的风险。因此,中国与蒙古国在可再生能源合作中要坚持与邻为善、以邻为伴,睦邻、安邻、富邻方针和亲诚惠容的周边外交理念,推进可再生能源外交,深化风险防控领域双边合作,细化完善安全保障机制措施,提升可再生能源合作风险防控能力。一是牢固树立可再生能源外交理念,提升可再生能源治理的话语权。可再生能源是新能源和清洁能源的重要组成部分。2013年以来,清洁能源外交日益同中国的传统能源外交、周边外交、新型大国关系建设等紧密结合,融入各种多边合作机制,成为中国积极参与多维度全球治理以及全面推动“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抓手。在中蒙可再生能源合作中,基于利益共享的原则,以绿色共赢的理念,推进新时代中蒙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并通过供应可再生能源公共产品,提升中国外交布局中的绿色资源性权利,丰富可再生能源命运共同体的含义。二是构建多层次制度机制,提升可再生能源外交实力。通过政府、企业、金融机构、高校、智库等组建执行机构,有效规避政治体制、制度变革、贸易保护等各类风险。充分利用政府间、企业间、高校间、智库间的合作,建立跨国绿色能源协调小组,构建多层次、多来源、多渠道、全方位的可再生能源资源合作机制,实现战略协同,提升可再生能源外交实力。三是树立底线思维,提升风险管控水平。推动开展“一带一路”绿色发展专题研究、促进知识信息共享和技术交流、切实做好“走出去”前的风险综合评估等前置工作,共同细化完善安全保障措施,加强风险源头管控,前置风险防控关口,深入细致做好风险评估预警和应对处置预案,努力提升再生能源合作安全保障能力。

注释及参考文献

注释:

①具体内容参见国家能源局官网,名词解释:可再生能源,网址为:https://mp.weixin.qq.com/s/NpcinIW9Z-MIr0NPDch6fQ.。

②八项行为包括:构建“一带一路”互联互通网络;支持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开展务实合作;促进绿色发展;推动科技创新;支持民间交往;建设廉洁之路;完善“一带一路”国际合作机制。

参考文献:

中国银行乌兰巴托代表处蒙古经济金融研究中心.蒙古国电力行业分析报告(2022年版).(2022-09-20).https://mp.weixin.qq.com/s/NpcinIW9Z-MIr0NPDch6f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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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刊载于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3期,长按识别或扫描下方二维码查看原文,也可点击推文左下角“阅读原文”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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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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