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生成=我的作品?首例AI判刑案敲响著作权警钟
作者:微信文章首例AI判刑案
敲响著作权警钟
AI生成 = 我的作品?
2025年6月,北京市首例利用人工智能(AI)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获法院判决支持。通过审理,法院认定被告单位福州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4人因犯侵犯著作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缓刑,并处罚金6万元至2.5万元不等。
(图片来源于网络;侵删)
起因是2024年5月原创插画师张某打电话报警称自己的原创画作被人盗用了并在网上售卖牟利!经调查,是由被告人4人共谋从互联网平台下载他人美术作品后通过使用AI开源软件生成侵权图片,制成拼图对外销售,通过AI软件对原创作品细微之处进行篡改,让盗图与原图看上去“毫无二致”,许多消费者误以为是正版进行购买,目前该拼图的总计销售3000余件,牟利2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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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涉AI生成模型案件尚未有刑事判例可作参考,所以办案检察官表示这次案子遇到了许多困难:AI生成模型属于前沿科技,新科技,新手段使得这个案子前进困难,还有著作权如何认定、侵犯著作权行为如何在刑法意义上进行实质判断则是本案需要突破的主要难点。
为了妥善解决并化解此次案件的潜在争议,通州检察院依托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专家智库平台,先后三次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多位知识产权领域专家进行深入研讨和分析,充分听取专业意见。经综合研判,最终认定本案中被告人通过AI处理的图片与原作构成"实质性相似",同时确认利用在先素材创作的演绎作品,其演绎部分所体现的独创性同样应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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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随着文生图、图生图、图生视频等大量AI工具进入创作领域,并且生成式AI模型的训练基于数据湖中的海量素材和特定问题片段进行,这一流程可能涉及多项法律风险,尤其是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的潜在可能性,所以相关著作权争议问题正日益引发业界关注。
东南大学法学院徐珉川副教授指出,在著作权法框架下,既不应人为构建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资格也不可低估人类在创作过程中的核心价值。徐副教授强调,著作权的法律基础始终基于人类作者的真实创作行为,无论采用何种创新性的创作手段,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利主体只能是人类创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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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当前中国著作权法尚未对AI生成内容作品的权属认定作出明确规定,而国际社会对此也尚未形成统一的判定标准。但许多学者认为针对这个问题需要从两个方向去思考或者执行:第一就是思想与表达并不一样,即便使用的提示词具有一定创意,也不足以认定其生成物为作品,进而主张著作权;第二就是给AI创作划清晰的“红线”,强化技术伦理与法律监管的协同治理,通过建立"AI生成"内容的强制标识等措施,有效防范人工智能创作对人类文化生态可能产生的替代性冲击。
AI创作带来的版权问题,其实反映了科技进步和法律规则之间的微妙关系。未来我们的法律制定,既不能死守"只有人类才能创作"的老观念,也不能完全放任AI自由发挥,而是要在保护原创核心价值的前提下,找到人机协作的新平衡。
你在使用AI的时候有注意“版权”或者“著作权”吗?有的话你是如何做的呢?没有的话你是否有考虑过这一方面的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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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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